(2016)云0581刑初384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6-10-26
案件名称
李加胜盗窃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腾冲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腾冲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加胜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云南省腾冲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云0581刑初384号公诉机关云南省腾冲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加胜,男,汉族,1997年3月15日生,职高文化,农民,云南省腾冲市人。因犯盗窃罪于2016年5月3日被云南省腾冲市人民法院判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6年6月2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云南省腾冲市看守所。辩护人李花蕾,云南援边律师事务所律师。云南省腾冲市人民检察院以腾检刑诉(2016)37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加胜犯盗窃罪,于2016年9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6年9月2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云南省腾冲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杨生荣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加胜及其辩护人李花蕾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云南省腾冲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6月25日凌晨3时许,被告人李加胜到云南省腾冲市腾越镇山源社区官厅小区5号腾冲华夏影城荣记一号店内,将被害人杨某某放在该店内的人民币900余元盗走。上述事实,被告人李加胜无异议,其辩护人为其辩护:1、被告人李加胜有坦白情节;2、被告人李加胜自愿认罪,悔罪态度诚恳;3、李加胜的父亲已将其盗窃财物返还受害人,未造成实际损害;4、被告人李加胜家庭贫困,且系单亲家庭。综上,请求法庭对被告人李加胜从轻处罚。上述事实,有:1、云南省腾冲市公安局的被告人李加胜的正侧面照片、户口证明、违法犯罪情况查询说明、抓获经过、接受证据材料清单,被害人杨某某出具的收条,云南省腾冲市人民法院的(2016)云0581刑初122号刑事判决书;2、被害人杨某某的陈述;3、被告人李加胜的供述及同步录音录像光盘;4、云南省腾冲市公安局的现场辨认笔录及照片、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李加胜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现金人民币900余元,且其因犯盗窃罪受过刑事处罚,其行为已触犯我国刑律,构成盗窃罪,应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被告人李加胜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可从轻处罚;其家属已赔偿被害人的损失,可酌情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加胜的犯罪事实清楚,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建议对其单处罚金的量刑建议恰当,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李加胜的辩护人的第4点辩护意见与本案的定性及量刑无关,本院不予采纳;其余辩护意见与庭审查明的事实相符,本院予以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李加胜犯盗窃罪,判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云南省保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鲁泽星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吴周竹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