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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102刑初1179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6-10-25

案件名称

蔡振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蔡振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鄂0102刑初1179号公诉机关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蔡振,无职业。2009年11月因犯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二个月,2012年11月刑满释放。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6年7月1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2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武汉市江岸区看守所。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检察院以武岸检岸诉刑诉(2016)123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蔡振犯盗窃罪,于2016年9月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陶汉文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蔡振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7月8日17时许,被告人蔡振至本市江岸区韦桑小路与建设大道交汇处,采取翻窗入室的方式,进入韦家桑园279号5楼503室被害人陈某的家中,将其放在床上的1部诺基亚N9手机(价值人民币50元)、1部苹果IPAD4平板电脑(价值人民币900元)及现金人民币10余元盗走。后被告人蔡振采取上述同样方式,进入韦家桑园279号4楼403室被害人张某家中,将其1张身份证盗走。2016年7月10日,公安机关将被告人蔡振抓获,并查获上述被盗的手机与身份证,已发还给被害人。上述事实,被告人蔡振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并有抓获经过、破案经过;被害人陈某、张某的陈述;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发还清单、物证照片、刑事判决书、罪犯档案资料等书证;价格认定结论书;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指认犯罪现场笔录及照片、检查笔录;视频资料;被告人蔡振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蔡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蔡振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之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在本院审理期间,被告人蔡振能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蔡振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7月10日起至2017年3月9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年 凯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祝先豪速录员 袁 莎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