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0191民初5600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7-07-12
案件名称
北京优图佳视影像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与成都焦点时代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北京优图佳视影像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成都焦点时代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案由
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2002年)》:第四条,第四十八条,第四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全文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川0191民初5600号原告:北京优图佳视影像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新文化街127号5号礼堂一层203室。法定代表人:褚勇,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丹,北京盈科(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威臣,北京盈科(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成都焦点时代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高新区天府大道中段1388号花样年美年国际广场1幢12楼1208号。法定代表人:刘文容,该公司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熊正,男,被告公司员工。原告北京优图佳视影像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优图佳视公司”)与被告成都焦点时代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焦点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1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优图佳视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威臣、被告焦点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熊正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优图佳视公司诉称,其是中国顶尖的图片生产商,是国内主要图片销售平台的核心供应商,其所生产的“BVS”系列创意图库在专业创意数字影像领域处于领先地位。被告焦点公司在其主办的scliyi.com网站上使用的图片与原告编号为bvs-P0057488的图片一致,该图片为原告享有著作权的摄影作品,上述行为未经原告许可,侵害了原告的署名权和信息网络传播权。被告就其侵权行为应当承担停止侵害、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据此,原告诉请人民法院依法判决:一、被告立即停止侵权;二、被告在《人民法院报》公开赔礼道歉;三、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6000元及原告为制止侵权的合理开支3700元(其中律师费3000元、公证费700元)。庭审中,原告优图佳视公司申请撤回其第一项诉讼请求。被告焦点公司辩称,对于其使用了原告享有著作权的作品不持异议,但在收到法院传票的同时已经停止了侵权行为;原告所主张赔偿的图片的实际价值仅约13.8元,远低于原告的索赔标准,原告所举证据亦不能证明其损失;原告要求被告在全国范围内公开赔礼道歉不合理;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律师费和公证费,但相关费用没有证据证明,不应得到支持。经审理查明,2010年9月15日,北京市版权局对作品名称为BVS-P0057196等共计437件摄影作品予以登记,作品登记号为作登字:01-2010-G-00008063号至01-2010-G-00008499号,作者及著作权人为原告优图佳视公司,作品完成日期为2010年6月21日。其中,原告优图佳视公司作品名称为BVS-P0057488的摄影作品的作品登记号为01-2010-G-00008355,该图片为一幅两男一女着正装的图片。2015年8月15日,河北省保定市古城公证处公证员金亚辰、公证人员商震根据原告优图佳视公司的申请,到古城公证处证据保全室进行证据保全。公证处工作人员赵辉通过公证处的电脑进行上网操作,具体操作过程如下:1、在IE8地址栏输入http://www.scliyi.com/点击回车键,进入“四川礼仪网(成都礼仪网)”首页,在站内搜索“办公室与异性相处的礼仪”进入搜索结果页面,点击“办公室与异性相处的礼仪”进入目标页面,该页面上有一幅两男一女着正装的图片,图片上右下角标有“四川礼仪网”字样及该网站网址;2、在IE8地址栏中输入www.miitbeian.gov.cn后点击回车键,进入工信部ICP/CP地址/域名信息备案管理系统主页,查询到首页网址显示为www.scliyi.com的网站名称为“礼仪网”,主办单位为被告焦点公司,备案许可号为蜀I**备12014196号-1,审核通过时间为2014年1月8日。上述上网过程均在公证员面前完成,相关网页也被截屏保存,古城公证处就上述网上搜索、截图、打印过程制作了(2015)保古证经字第2007号公证书。经当庭比对,上述公证书所附网页打印件上“两男一女着正装”图片与原告优图佳视公司在本案中主张权利的摄影作品,其场景、人物、细节均一致,被告焦点公司对此予以认可。同时原告优图佳视公司、被告焦点公司当庭确认,被告焦点公司已经删除了其“四川礼仪网”网站上的案涉图片,且涉案网站已经关闭。被告焦点公司为证明原告优图佳视公司因侵权所遭受的损失远低于其诉讼主张,提交Bestviewstock.com网站截屏打印件,证明原告优图佳视公司在网站上出售内含4352张人物摄影图片的一套产品的使用权售价为6000元,故本案中主张权利的图片售价仅为13.8元。另查明,被告焦点公司成立于1998年7月21日,注册资本为67万元,经营范围为组织策划文化艺术交流互动;设计、制作、代理、发布国内各类广告(不含气球广告);房屋建筑工程设计;房地产经纪、商务咨询、礼仪服务、展览展示服务;室内外装饰装修工程设计、施工(凭相关资质证书从事经营);计算机软件开发。上述事实,有原、被告的当庭陈述及原告提供的涉案摄影作品图片及著作权登记证书、(2015)保古证经字第2007号公证书、被告焦点公司的工商登记信息及其提供的网站截屏打印件等证据在卷佐证。本院认为,第一,涉案作品的性质及权利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四条第(十)项之规定,摄影作品,是指借助器械在感光材料或者其他介质上记录客观物体形象的艺术作品。本案中,原告优图佳视公司明确其主张权利的“图片”即为摄影作品,被告焦点公司对此不持异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关于“当事人提供的涉及著作权的底稿、原件、合法出版物、著作权登记证书、认证机构出具的证明、取得权利的合同等,可以作为证据。在作品或者制品上署名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视为著作权、与著作权有关权益的权利人,但有相反证据的除外。”之规定,本案中,原告优图佳视公司提交了著作权登记证书及图片,被告焦点公司对此不持异议,原告优图佳视公司对涉案摄影作品依法享有著作权,其合法权利依法应受法律保护。第二,被告焦点公司是否实施了被控侵权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条第一款规定:“著作权包括下列人身权和财产权:……(二)署名权,即表明作者身份,在作品上署名的权利;……(十二)信息网络传播权,即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使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的权利;……”。本案中,被诉侵权图片右下角有“四川礼仪网www.scliyi.com”水印,该水印标识即为被告焦点公司主办的网站名称及网址,意为向受众表明作品归属,为著作权法意义上的署名行为,该行为未经原告许可,侵犯了原告优图佳视公司享有的涉案作品的署名权。原告优图佳视公司所举公证书能够证明2015年8月15日,原告优图佳视公司在公证处进行证据保全时,登录被告焦点公司主办的网站通过搜索相关文章标题打开了其网站中案涉图片所在的网页。该图片经比对与原告优图佳视公司在本案中主张权利的摄影作品在人物长相、衣着、表情、姿态上完全一致,系同一幅作品,被告焦点公司未经原告优图佳视公司许可,使用涉案摄影作品,侵犯了原告优图佳视公司的信息网络传播权。第三,民事责任的承担。鉴于被告焦点公司已经停止侵权行为,原告优图佳视公司当庭申请撤回其要求停止侵权的诉讼请求,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十八条第(一)项之规定,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表演、放映、广播、汇编、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作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现被告焦点公司侵犯了原告优图佳视公司享有的署名权及信息网络传播权,故原告优图佳视公司要求被告焦点公司承担赔礼道歉及赔偿损失的主张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鉴于被告焦点公司侵权行为的性质和影响范围,且相关网站业已关闭,本院认为被告焦点公司以书面方式向原告赔礼道歉足以弥补其侵权行为的后果,本院对原告优图佳视公司要求被告焦点公司在《人民法院报》上道歉的主张不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侵权人应当按照权利人的实际损失给予赔偿;实际损失难以计算的,可以按照侵权人的违法所得给予赔偿。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不能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五十万元以下的赔偿。被告焦点公司以其在网络上查询的单张摄影作品的平均售价为依据计算原告损失及赔偿数额,对此,本院认为,相关摄影作品的许可使用是以打包方式出售,相关数额不能真实反映原告因侵权行为遭受的损失,故本院对该项辩称不予采纳。现原告优图佳视公司未能举证证明其实际损失或被告焦点公司的违法所得,故本院根据原告优图佳视公司的请求,决定采取法定赔偿的方式,综合考虑涉案作品的类型、数量、创作成本与难度,侵权行为的性质、方式,被告焦点公司的注册资本及经营范围,原告优图佳视公司为制止侵权行为进行证据保全公证并聘请律师出庭参加诉讼等因素,确定本案赔偿数额为3500元。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四条第(十)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四十八条第(一)项、第四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成都焦点时代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以书面方式向原告北京优图佳视影像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赔礼道歉(内容须经本院审核);二、被告成都焦点时代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北京优图佳视影像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3500元;三、驳回原告北京优图佳视影像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被告成都焦点时代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上述金钱给付义务,则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成都焦点时代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董 淼人民陪审员 吴建强人民陪审员 王满奎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庄 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