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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527民初2674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7-04-05

案件名称

张某与陈亚峰、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内黄县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内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黄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陈亚峰,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内黄县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内黄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527民初2674号原告:张某。法定代理人:张玉丽,女,1981年11月11日生,汉族,住址同上。被告:陈亚峰,男,1992年2月27日生,汉族,住内黄县。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内黄县支公司,住所地,内黄县振兴路98号。原告张某与被告陈亚峰、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内黄县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23日立案。原告张某于2016年9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要求。本院认为,原告张某的撤诉申请理由正当,且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撤诉。案���受理费86元由原告张某负担。审判员  崔现周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陈永霞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