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723民初2449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河南天凯置业有限公司与驻马店市三维医疗器械有限公司、彭新春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舆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河南天凯置业有限公司,驻马店市三维医疗器械有限公司,彭新春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平舆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723民初2449号原告河南天凯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平舆县人民路中段北侧。法定代表人李屹东。被告驻马店市三维医疗器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平舆县西工业区西(4—2)号。法定代表人彭新春。被告彭新春,男,汉族,1981年12月13日出生,住平舆县。原告诉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9月6日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要求冻结二被告的银行存款或查封、扣押价值272万元的其他财产,并提供了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告驻马店市三维医疗器械有限公司、彭新春的银行存款;二、查封、扣押冻结被告驻马店市三维医疗器械有限公司、彭新春的价值272万元的其他财产。查封期间,不得进行抵押、变卖、转让及办理过户手续。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如不服本裁定,可于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李永慧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张梦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