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108执133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8-09-26
案件名称
石家庄市盛邦伟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杨铭薇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石家庄市盛邦伟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杨铭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108执1335号之一申请执行人石家庄市盛邦伟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男,住所地石家庄市裕华区南二环东路1-3号。被执行人杨铭薇,女,汉族,1992年9月18日出生,现住石家庄市桥西区。申请执行人石家庄市盛邦伟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杨铭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冀0108民初18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杨铭薇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杨铭薇银行的存70886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李健康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池云硕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