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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184执1044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6-12-28

案件名称

成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崇州文井江分理处与孙宁借款合同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崇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崇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成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崇州文井江分理处,孙宁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崇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0184执1044号申请执行人成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崇州文井江分理处,住所地四川省崇州市。负责人谢堃,该分理处主任。被执行人孙宁,男,1981年7月2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崇州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成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崇州文井江分理处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孙宁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孙宁未按本院(2015)崇州初字第586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内容履行给付义务,经申请执行人提供线索,被执行人孙宁在四川省崇州市XX镇XX路XXX号X栋X单元X层X、X号有房屋一处。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对被执行人孙宁所有的座落在四川省崇州市XX镇XX路XXX号X栋X单元X层X、X号房屋(权XXXXXXX)予以查封。二、查封期限三年。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30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万鹏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李钢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