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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329执1536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6-11-02

案件名称

临沭县临沭街道办事处于店居居民委员会与袁照花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沭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临沭县临沭街道办事处于店居居民委员会,袁照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山东省临沭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329执1536号申请执行人:临沭县临沭街道办事处于店居居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吴涛,居委会主任。住所地:临沭县临沭街道办事处于店居居民委员会。被执行人:袁照花,居民。公民身份号码:××。本院在执行临沭县临沭街道办事处于店居居民委员会与袁照花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二百五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沭民一初字第314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勤花审判员  姚 宇审判员  李 森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张文超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