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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平执字第532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6-12-02

案件名称

马进生申请郭殿龙侵权委托执行结案通知书

法院

平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遥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平遥县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14)年平执字第532号关于申请执行人马某与被执行人郭某侵权责任纠纷一案,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郭某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马某于2014年12月08日向本院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履行生效的法律文书。本院认为,判决书确定的内容已经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依照《最商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笫108条第(l)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孝义市人民法院判决书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执行员  李卫中书记员  赵 杰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