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平执字第532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6-12-02
案件名称
马进生申请郭殿龙侵权委托执行结案通知书
法院
平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遥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平遥县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14)年平执字第532号关于申请执行人马某与被执行人郭某侵权责任纠纷一案,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郭某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马某于2014年12月08日向本院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履行生效的法律文书。本院认为,判决书确定的内容已经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依照《最商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笫108条第(l)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孝义市人民法院判决书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执行员 李卫中书记员 赵 杰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