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云2601民初2673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7-03-20
案件名称
王子兴与谭斯线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文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文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子兴,谭斯线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云南省文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云2601民初2673号原告:王子兴,男,汉族,1946年11月26日生,文山市人,现住文山市。被告:谭斯线,男,汉族,49岁,文山市人,文山市国土资源局职工,现住文山市。原告王子兴与被告谭斯线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子兴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谭斯线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王子兴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赔还原告借款5300元;2、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事实和理由:被告因家人患病于2013年5月30日向原告借现金3000元,又于2013年6月3日再次向原告借现金2300元,并于借款当日写了两张《借条》交由原告收执。后因被告一直未还借款,原告和妻子于2016年7月5日在文山市政府法制办领导的帮助下,让被告在办公室当场重新写了一张《借条》交给原告,承诺在2016年8月5日前赔清所有借款5300元,以前写的两张《借条》均作废,但被告至今未还款,原告为此向本院起诉。被告谭斯线未到庭答辩。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被告因家人患病于2013年5月30日向原告借现金3000元,又于2013年6月3日再次向原告借现金2300元,并于借款当日写了两张《借条》交由原告收执。后因被告一直未赔还借款,原告和妻子于2016年7月5日在文山市政府法制办领导的帮助下,让被告在办公室当场重新写了一张《借条》交给原告,承诺在2016年8月5日前赔清原告的所有借款5300元,以前写的两张《借条》均作废,但被告至今未赔还借款。本院认为,被告谭斯线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质证权利。民间借贷纠纷是指自然人、非金融机构之间的借款合同的纠纷。本案被告写了《借条》交给原告,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双方的借贷关系合法有效,被告应按还款时间赔还原告的借款人民币5300元,履行还款义务。原告的诉请合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谭斯线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还原告王子兴的借款53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谭斯线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骆 霞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保雪微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