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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307执886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XX明与被执行人深圳市欧林泊箱包有限公司经济补偿等争议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XX明,深圳市欧林泊箱包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0307执8867号之一申请执行人XX明,男,汉族,x年x月x日生,身份证住址:江西省抚州市乐安县,身份证号码。被执行人深圳市欧林泊箱包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法定代表人龚梓东。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XX明与被执行人深圳市欧林泊箱包有限公司经济补偿等争议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深圳市欧林泊箱包有限公司拒不履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深龙劳人仲(龙城)案【2016】5749号仲裁调解确定的义务,为保障案件的顺利执行,维护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冻结、扣押、扣划(或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被执行人深圳市欧林泊箱包有限公司价值人民币4050元的财产(以执行时所列财产清单为准)。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郑作华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李科辉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