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桂1229执266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卢永学与韦生业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化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化瑶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卢永学,韦生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大化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1229执266号申请执行人卢永学,男,1962年6月15日出生,汉族,抓大化瑶族自治县。被执行人韦生业,男,1978年9月30日出生,壮族,住广西大化瑶族自治县。申请执行人卢永学与被执行人韦生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大民初字第89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判决书明确:韦生业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偿还卢永学借款本金22160元及利息7504.85元,并负担541.62元案件受理费。因被执行人未能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已依法立案执行,立案号为(2016)桂1229执266号。本院在执行该案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韦生业在大化瑶族自治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都阳信用社开户账号为75×××00的账户有存款。为了维护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现根据案件的执行需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韦生业在大化瑶族自治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都阳信用社开户账号为75×××00的账户,只收不付,冻结期限为一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马会莲审判员 黄培晟审判员 唐秀腾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黄吉祖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