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内0523民初1600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6-10-21
案件名称
李某某诉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开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李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开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523民初1600号原告李某某,女,1992年7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内蒙古通辽市开鲁县。委托代理人杨文华,小街基镇法律援助工作中心,法律工作者。被告李某,男,1989年5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内蒙古通辽市开鲁县。本院受理原告李某某与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9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00元,减半收取75.00元,由原告李某某负担。审 判 长 尹巨刚审 判 员 苑清华人民陪审员 于 生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郑 磊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