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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523民初1600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6-10-21

案件名称

李某某诉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开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李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开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523民初1600号原告李某某,女,1992年7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内蒙古通辽市开鲁县。委托代理人杨文华,小街基镇法律援助工作中心,法律工作者。被告李某,男,1989年5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内蒙古通辽市开鲁县。本院受理原告李某某与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9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00元,减半收取75.00元,由原告李某某负担。审 判 长  尹巨刚审 判 员  苑清华人民陪审员  于 生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郑 磊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