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0117民初2202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6-09-28
案件名称
钟绍铃、陈韵文与廖增贵共有权确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新洲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钟绍铃,陈韵文,廖增贵
案由
共有权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新洲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117民初2202号原告:钟绍铃,武汉市卡迪鑫食品有限公司股东。原告:陈韵文,武汉市卡迪鑫食品有限公司股东。被告:廖增贵,武汉市卡迪鑫食品有限公司股东。本院在审理原告钟绍铃、原告陈韵文诉被告廖增贵共有权确认纠纷一案中,原告钟绍铃、原告陈韵文于2016年9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钟绍铃、原告陈韵文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钟绍铃、原告陈韵文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5000元,减半收取2500元,由原告钟绍铃、原告陈韵文共同负担。审判员 周洪文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梅 婷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