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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117民初2202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6-09-28

案件名称

钟绍铃、陈韵文与廖增贵共有权确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新洲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钟绍铃,陈韵文,廖增贵

案由

共有权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新洲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117民初2202号原告:钟绍铃,武汉市卡迪鑫食品有限公司股东。原告:陈韵文,武汉市卡迪鑫食品有限公司股东。被告:廖增贵,武汉市卡迪鑫食品有限公司股东。本院在审理原告钟绍铃、原告陈韵文诉被告廖增贵共有权确认纠纷一案中,原告钟绍铃、原告陈韵文于2016年9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钟绍铃、原告陈韵文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钟绍铃、原告陈韵文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5000元,减半收取2500元,由原告钟绍铃、原告陈韵文共同负担。审判员  周洪文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梅 婷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