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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607民初1770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6-10-19

案件名称

原告梁某与被告贾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满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满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某,贾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保定市满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607民初1770号原告:梁某,女,1975年4月4日出生,汉族,满城区。被告:贾某,男,1974年4月17日出生,汉族,满城区。原告梁某与被告贾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26日立案。2016年9月21日,梁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梁某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梁某负担。审 判 长  袁 诚代理审判员  张福关人民陪审员  范远征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滑 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