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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193执506号-2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6-12-30

案件名称

李旭东与靖天平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旭东,靖天平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长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吉0193执506号-2申请执行人:李旭东,男,1992年4月4日生,汉族,住长春市。被执行人:靖天平,男,1977年3月30日生,汉族,住长春市南关区。申请执行人李旭东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靖天平借款合同纠纷执行一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确定期限履行义务,本院于2016年9月29日对被执行人靖天平所有的坐落于南关区临河街以西,102国道以北中海国际社区小区E5号楼,丘(地)号:3-70/165-47(1702),建筑面积:88.32平方米房屋予以查封。申请执行人认为暂不宜处置查封财产,双方当事人正在协商还款事宜,申请人于2016年9月29日向本院申请本次执行终结。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吉林省长春市国安公证处于2016年9月13日作出的(2016)吉长国安证民字第36705号公证书及2016年9月18日作出的(2016)吉长国安证经字第5592号执行证书本次执行终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国华审判员  苗 明审判员  苏勇豪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陈 健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