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浙0602刑初1096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6-11-16

案件名称

石赖货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石赖货

案由

容留他人吸毒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第三百五十六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浙0602刑初1096号公诉机关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石赖货,曾用名石国军,男,1968年9月21日出生,汉族,河南省禹州市人,文盲,农民,户籍地河南省禹州市,暂住绍兴市越城区。2006年3月7日因犯寻衅滋事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2015年8月12日因犯贩卖毒品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2016年1月10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6年6月2日被绍兴市公安局越城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8日被逮捕。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检察院以��检公诉刑诉(2016)107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石赖货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6年9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张琪、被告人石赖货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1.2016年5月23日19时许,被告人石赖货在其管理的绍兴市越城区皋埠镇二泾菜市场后一小平房内,容留并与季某、陈某一起烫吸甲基苯丙胺(冰毒)。2.2016年5月26日22时许,被告人石赖货在上述地点,容留并与陈某、“顾立刚”一起烫吸甲基苯丙胺。3.2016年5月28日13时许,被告人石赖货在上述地点,容留并与季某、“顾立刚”一起烫吸甲基苯丙胺。2016年6月2日零时30分许,被告人石赖货在绍兴市越城区皋埠镇二泾菜市场后小平房内被警察抓获归案。上述事实,被告人石赖货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由检查证、检查笔录、收缴清单、现场检测报告书、吸毒成瘾认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微信聊天记录照片、现场照片、通话记录、刑事判决书、罪犯档案资料、户籍证明等,证人季某、陈某、王某的证言、情况说明、抓获经过,辨认笔录及照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石赖货违反国家毒品管理制度,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其行为已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石赖货曾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毒品犯罪,属毒品再犯和累犯,应依法从重处罚;能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被告人石赖货请求从轻处罚的意见,本院均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第三百五十六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石赖货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二○一六年六月二起至日二○一七年四月一日止。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谢信芳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卢雅娟附页: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第三百五十六条因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判过刑,又犯本节规定之罪的,从重处罚。第六十五条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前款规定的期限,对于被假释的犯罪分子,从假释期满之日起计算。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