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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422民初1704-1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6-09-29

案件名称

李全钢与马同帅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宁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津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全钢,马同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宁津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422民初1704-1号原告李全钢。被告马同帅。本院于2016年8月22日作出(2016)鲁1422财保137号财产保全的裁定,现因双方当事人已协商解决完毕,原告李同钢已对马同帅撤诉,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将被告马同帅驾驶的鲁A号轻型普通货车予以解除扣押。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审判员  贾松华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齐荣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