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422民初1704-1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6-09-29
案件名称
李全钢与马同帅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宁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津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全钢,马同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宁津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422民初1704-1号原告李全钢。被告马同帅。本院于2016年8月22日作出(2016)鲁1422财保137号财产保全的裁定,现因双方当事人已协商解决完毕,原告李同钢已对马同帅撤诉,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将被告马同帅驾驶的鲁A号轻型普通货车予以解除扣押。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审判员 贾松华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齐荣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