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吉07民终1081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6-10-17

案件名称

上诉人辽源市中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王生林、李跃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二审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松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辽源市中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王生林,李跃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吉林省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7民终108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辽源市中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辽源市步行街中段中江大厦七楼。法定代表人:杨中江,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占华,辽源市龙山区北寿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生林。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李跃,住吉林省长春市宽城区。上诉人辽源市中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江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王生林、李跃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吉林省乾安县人民法院(2015)乾民初字第158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一审判决遗漏当事人,违反法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吉林省乾安县人民法院(2015)乾民初字第1580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吉林省乾安县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辽源市中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6470元予以退回。审判长  于福桐审判员  邰伟莉审判员  邵国政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段贵斌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