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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桂0303执33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6-12-02

案件名称

蒙振荣与申细云、申丁娜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桂林市叠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桂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蒙振荣,申细云,申丁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叠彩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0303执332号之一申请执行人:蒙振荣,男,汉族,1989年3月29日生,住桂林市临桂县。被执行人:申细云,男,汉族,1974年6月3日生,住所地湖南省邵东县。被执行人:申丁娜,女,汉族,1977年12月23日生,住所地湖南省邵东县。本院于2016年7月6日冻结被执行人申丁娜的银行存款人民币伍万元整(¥50000.00元),现因需划拨该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申丁娜的银行存款人民币伍万元整(¥50000.00元)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文 华审 判 员 胡 玮代理审判员 王 芸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张文武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