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1226执114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6-10-27
案件名称
魏伟与王玉法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颍上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颍上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魏伟,王玉法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颍上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226执1142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魏伟,男,1977年10月1日出生,居民,住颍上县。被执行人王玉法,男,1975年3月6日出生,住颍上县。本院受理魏伟申请执行王玉法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安徽省颍上县人民法院(2016)皖1226民初219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王玉法在颍上县房地产管理局资金托管中心的买卖房屋款,系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将本院冻结被执行人王玉法在颍上县房地产管理局的卖房款300000元提留至颍上县人民法院(颍上县人民法院账户:开户行,颍上县工商银行;账号13×××70;户名,颍上县人民法院执行款专户)。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姚孝华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樊 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