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722民初6302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6-12-14
案件名称
东海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刘习方、李相平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东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东海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刘习方,李相平,李如兵,张彩芝,蒋步兵,王卫翠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六十二条
全文
江苏省东海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苏0722民初6302号原告:东海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江苏省东海县牛山镇海陵东路*号。法定代表人:张华,理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薄应光,该公司资产保全部办事员。被告:刘习方。被告:李相平。被告:李如兵。被告:张彩芝。被告:蒋步兵。被告:王卫翠。原告东海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刘习方、李相平、李如兵、张彩芝、蒋步兵、王卫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6年9月1日受理后,适用小额诉讼程序,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姚伟独任审判,于2016年9月2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东海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薄应光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刘习方、李相平、李如兵、张彩芝、蒋步兵、王卫翠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东海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诉讼请求:1、判决被告连带归还所欠借款本金1万元及其利息、逾期罚息(利息从2015年10月16日起按年利率11.304%计算至还清之日止,逾期罚息从2015年10月16日起按年利率5.652%计算至还清之日止);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被告刘习方、李相平系夫妻关系,于2014年11月7日在安峰信用社借款1万元,定于2015年10月15日到期,由被告李如兵、张彩芝及蒋步兵、王卫翠两夫妻提供连带责任保证。贷款到期后,经多次催要,利息还至2015年10月15日。被告刘习方、李相平、李如兵、张彩芝、蒋步兵、王卫翠均未答辩。经审理查明,刘习方、李相平系夫妻关系;李如兵、张彩芝系夫妻关系;蒋步兵、王卫翠系夫妻关系。2013年10月16日,原告东海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刘习方、李相平、李如兵、张彩芝、蒋步兵、王卫翠签订《“阳光信贷”最高额借款联保协议》,约定:1、刘习方与李相平向原告借款1万元,李如兵与张彩芝向原告借款2万元,蒋步兵与王卫翠向原告借款1.5万元,三户相互承担连带保证责任;2、借款期限为2013年10月16日至2015年10月16日,在此期间联保小组各成员可循环使用借款额度,不再逐笔签订借款合同与保证合同;3、保证担保范围包括借款本金、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所需律师费、诉讼费等各项费用,保证期间为贷款到期后两年;4、贷款逾期的,信用社对逾期贷款从逾期之日起在原借款执行利率基础上上浮百分之五十计收罚息,直至本息清偿为止。2014年11月7日,原告东海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向被告刘习方发放了1万元借款,借款到期日为2015年10月15日,结息方式为到期日结息,利率为年利率11.304%。以上事实,有原告东海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提供的《“阳光信贷”最高额借款联保协议》、借款借据、身份证、结婚证、贷款到账确认书,有东海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委托代理人薄应光的当庭陈述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认为,原告东海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刘习方、李相平、李如兵、张彩芝、蒋步兵、王卫翠签订《“阳光信贷”最高额借款联保协议》依法成立,且合法有效。被告刘习方向原告东海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借款1万元,未按期归还属违约行为,其负有偿还借款、支付利息及逾期利息的民事责任。被告刘习方、李相平系夫妻关系,该债务属夫妻共同债务,应共同偿还。被告李如兵、张彩芝、蒋步兵、王卫翠为借款提供连带担保,应当承担连带偿还责任。被告刘习方、李相平、李如兵、张彩芝、蒋步兵、王卫翠均未到庭参加诉讼,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另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被告李如兵、张彩芝、蒋步兵、王卫翠承担保证责任后,可向借款人刘习方、李相平追偿。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第三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六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刘习方、李相平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偿还原告东海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10000元及利息、逾期利息(利息按年利率11.304%,从2015年10月16日起计算至借款还清之日止;逾期利息按年利率5.652%,从2015年10月16日起计算至借款还清之日止)。二、被告李如兵、张彩芝、蒋步兵、王卫翠对本判决第一项内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已经减半收取为25元,由被告刘习方、李相平、李如兵、张彩芝、蒋步兵、王卫翠连带负担(已由原告垫付,待被告支付欠款时一并支付给原告)。本判决为终审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本判决生效后,权利人可向本院或者与本院同级的被执行财产所在地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强制执行期限为二年。代理审判员 姚 伟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宋卫文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对支付利息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借款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借款期间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第二百零七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为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利息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第二十一条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第三十一条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四)、《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一百四十八条人民法院对公开审理或者不公开审理的案件,一律公开宣告判决。当庭宣判的,应当在十日内发送判决书;定期宣判的,宣判后立即发给判决书。宣告判决时,必须告知当事人上诉权利、上诉期限和上诉的法院。第一百六十二条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符合本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简单的民事案件,标的额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度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百分之三十以下的,实行一审终审。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