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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102民初3169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6-11-07

案件名称

刘萍与武汉文华集团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萍,武汉文华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102民初3169号原告:刘萍,女,1971年8月23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江岸区。被告:武汉文华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江岸区天津路55号1楼。法定代表人:萧文华,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陶红(特别授权代理),湖北元申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晶(特别授权代理),湖北元申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刘萍诉被告武汉文华集团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17日立案。2016年9月21日,原告刘萍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刘萍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550元减半收取的775元,免予收取。审 判 长  肖珍荣人民陪审员  石 俊人民陪审员  刘 念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尹代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