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203刑初47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6-11-22
案件名称
田某甲犯贪污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田某甲
案由
贪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鲁0203刑初47号公诉机关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田某甲,个体。因涉嫌犯贪污罪于2015年4月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23日被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2016年4月24日被本院取保候审。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检察院于2015年12月24日以青市北检公刑诉[2015]96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田某甲犯贪污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陈文通、马菁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田某甲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检察院指控,中国人民解放军第四八零八工厂军械修理厂(以下简称四八零八厂)系全民所有制企业,张浩(在逃)系四八零八厂房产管理员,从事房产管理工作。2013年初左右,被告人田某甲在张浩的安排下,负责修缮四八零八厂已购自管公房。张浩预谋通过虚报工程款的方式骗取单位自管公房的住房维修基金,将住房维修基金84000元连同田某甲修缮房屋的工程款一同打给田某甲指定的银行账户内,并告知田某甲。田某甲明知是张浩骗取的住房维修基金而接收,并将89000元住房维修基金交给张浩,后张浩将该款用于个人消费。2014年初左右,张浩伙同被告人田某甲,再次用上述方式骗取单位住房维修基金42700元,用于个人消费。后田某甲被抓获到案。为证实上述指控事实,公诉机关当庭宣读或出示了以下证据:1、书证:立案决定书、补充立案决定书、发破案经过、户籍信息、情况说明、银行账户明细、银行交易凭证、收条、维修基金审批表、营业执照、证明、企业工作标准、岗位说明书等;2、证人证言:证人田某乙的证言;3、被告人田某甲、同案犯张浩的供述及辩解。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田某甲伙同国家工作人员张浩,利用张浩职务上的便利骗取公共财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之规定,应当以贪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该系从犯。被告人田某甲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无异议。经审理查明,中国人民解放军第四八零八工厂军械修理厂(以下简称四八零八厂)系全民所有制企业,张浩(在逃)系四八零八厂房产管理员,从事房产管理工作。2013年初左右,被告人田某甲在张浩的安排下,负责修缮四八零八厂已购自管公房。张浩预谋通过虚报工程款的方式骗取单位自管公房的住房维修基金,将住房维修基金89000元连同田某甲修缮房屋的工程款一同打给田某甲指定的银行账户内,并告知田某甲。田某甲明知是张浩骗取的住房维修基金而接收,并将89000元住房维修基金交给张浩,后张浩将其中的84000元用于个人消费。2014年初左右,张浩伙同被告人田某甲,再次用上述方式骗取单位住房维修基金42700元,用于个人消费。后田某甲被抓获到案。另查明,本案在审理过程中,被告人田某甲预交罚金人民币十万元。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一)书证1、立案决定书、补充立案决定书、发破案经过证实,被告人田某甲的到案经过。2、户籍信息证实,被告人田某甲的身份情况。3、营业执照、四八零八厂证明、企业工作标准、岗位说明书证实,四八零八厂系全民所有制企业,张浩系四八零八厂房产管理员,从事房产管理工作。4、情况说明证实,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检察院反贪贿赂局未查找到徐某(即为张浩供述的青岛xx房屋修缮有限公司徐经理),其证言无法调取。5、已购自管公房维修基金申请表、审批表、支取明细表证实,已购自管公房维修基金申请支取流程。6、银行账户明细、银行交易凭证证实,张浩申请的已购自管公房维修基金的流转情况。7、收条证实,张浩于2013年2月23日收到被告人田某甲给付的人民币89000元,于2014年2月15日收到被告人田某甲给付的人民币42700元。(二)证人证言证人田某乙的证言证实,其是山东xx防水防腐有限公司的董事长。田某甲是其河南老乡,也是做防水工程的,但他没有防水工程的施工资质,其同意田某甲以山东xx防水防腐公司的名义在外面做防水工程,并且通过xx公司的账户走账。田某甲通过xx公司账户收的工程款,其都以转账支票的形式转给了田某甲,田某甲在其公司的支票存根上都有签字。(三)被告人供述和辩解1、被告人田某甲供述,该在青岛从事个体屋面防水工作,从上世纪九十年代开始给解放军四八零八厂干防水活,因为张浩是这个厂的房产管理员,就与张浩认识了。2013年,张浩联系该说南丰路有个屋面防水的活,让该干,该去现场看过后告诉了张浩这个工程的工程报价,也就几千元左右,张浩没有反对,随后该开始施工。过了不久,张浩给该打电话,说这笔工程的工程款要用住房维修基金来支付,让该提供一个有防水工程资质的单位,该就将自己挂靠的山东xx公司的账户告诉了张浩,同时张浩对该说,他多申请一些住房维修基金个人用,让该留下实际干工程的钱后把多余的钱打给他。该把活干完后,张浩把钱打到了海立德的账户上,总共101730元,xx公司给该开了一张转账支票,该将这笔钱存到了自己的农行账户上,扣除了12000多元,之后该联系张浩,二人一起到农业银行,应张浩的要求,该通过农业银行将89000元转账到了张浩的个人银行卡上,该让张浩给该写了一张收条,张浩曾跟该说过这89000元中还包括部分欠他人的工程款。2013年底2014年初,张浩又安排给该一个四八零八厂的防水工程,也在南丰路附近,该去了现场,告诉张浩这个工程的报价也就几千元钱,张浩同意了。该开始干这个工程不久,张浩给该打电话,说这次工程还是用住房维修基金支付,该的工程款也是与上次一样直接扣除,同时他手头紧,所以又多申请了一些住房维修基金,通过该倒出来给他用,该同意了。过了一段时间,四八零八厂将这个工程的维修基金通过银行把工程款打给了xx公司,这次批了52700元,xx公司给该开了一张转账支票,该将这笔款存到了该的农行卡上,该扣除了10000元的工程款后,将剩余的42700元提了现金给了张浩,张浩存到他的个人账户上了,该也让张浩给该写了张收条。2、同案犯张浩供述,该是中国人民解放军四八零八厂的后勤处房管人员,主要职责是对厂里的自管房、厂屋进行管理,包括房屋的维修以及维修基金的申请支取等手续办理,同时兼任出纳,管理四八零八厂在银行的住房维修基金账户,该通过虚报房屋维修的工程量、变更业主维修基金申请表提高维修基金的支取额度的方式套取单位的自管公房维修基金,用于个人消费。田某甲自1998年就开始在该单位干一些房屋维修的业务,所以该与田某甲就认识了。2012年南丰路该单位出售的自管公房污水管破了,住户等不及了,该就找到青岛xx房屋修缮有限公司的徐经理让他先进行污水处理,同时这期间这两个楼也存在漏雨的情况,于是该就找到田某甲,问他干不干,田某甲到现场看了看,说这个要两三万的工程报价,同时他给了该山东xx防水防腐有限公司的账号,于是该就将“已购自管公房维修基金使用申请表”填好,当时该做了两个表,一个是处理防水的,一个是处理污水管的,两个表总的工程预算是十万多元,该找到xx社区主任在申请表上盖上章,将这个申请表和“已购自管公房维修基金使用审批表”拿到青岛市住房保障中心进行了审批,共101730元,拿到审批表后,该给田某甲打电话,将青岛xx公司先将污水处理花了五千元左右的事告诉了他,然后该告诉他该多报了几个钱,让他把多余的钱打给该,他同意了。于是该通过银行将这两笔款打到了xx公司的账上,等这笔钱到了xx公司的账户后,该告诉田某甲让他给该89000元,并且将该的农业银行卡号告诉了他。过完2013年春节后,该和田某甲一起在振华路的农业银行往该的农业银行卡上打了89000元,2013年7月份先后,该从这笔款中拿了5000元给了青岛xx公司的徐经理,剩余的钱该就用于个人消费了。2013年南丰路该单位出售的自管公房落水管破了,该找田某甲来干,田某甲到现场去看了,说这个要五千元的工程价,该同意了,先让他把这个活干了,然后该就把“已购自管公房维修基金使用申请表”填好,工程预算该做了五万多元,该找到xx社区主任盖上章,将这个申请表和填好的“已购自管公房维修基金使用审批表”拿到青岛市住房保障中心进行了审批,拿到审批表后,该给田某甲打电话,说钱批下来了,该多批了些钱,让他多返还点给该,他同意了。后来该通过银行将审批好的款打到了xx公司的账上,2014年2月15日该和田某甲一起到了郑州路的农业银行,田某甲拿着取得的现金42700元,存到了该的农业银行卡上,这些钱该用于个人消费了。经本院委托,青岛市李沧区司法局出具调查评估意见书,评估意见为适用社区矫正。本院认为,被告人田某甲与国家工作人员张浩勾结,利用张浩职务上的便利,骗取公共财物,其行为构成贪污罪。被告人田某甲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系从犯,应当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指控正确,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田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该预交罚金的情节,本院在量刑时予以考虑。根据被告人田某甲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依法可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田某甲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魏聪聪人民陪审员 杨淑琴人民陪审员 兰正宏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孙尉罡书 记 员 招立琛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第二十七条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三百八十二条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是贪污罪。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国有财物的,以贪污论。与前两款所列人员勾结,伙同贪污的,以共犯论处。第三百八十三条对犯贪污罪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依照下列规定处罚:(一)贪污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较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二)贪污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三)贪污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数额特别巨大,并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对多次贪污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贪污数额处罚。犯第一款罪,在提起公诉前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真诚悔罪、积极退赃,避免、减少损害结果的发生,有第一项规定情形的,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有第二项、第三项规定情形的,可以从轻处罚。犯第一款罪,有第三项规定情形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人民法院根据犯罪情节等情况可以同时决定在其死刑缓期执行二年期满依法减为无期徒刑后,终身监禁,不得减刑、假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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