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内0826执288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6-11-18
案件名称
马维明申请执行杭锦后旗鸿威粮油购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杭锦后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维明,杭锦后旗鸿威粮油购销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杭锦后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0826执288号之三申请执行人马维明,男,1968年2月18日出生,汉族,现住乌拉特后旗。被执行人杭锦后旗鸿威粮油购销有限公司,住所地:杭锦后旗沙海镇。法定代表人薛鸿宇。本院于2016年9月14日作出的(2016)内0826执288号之一执行裁定书,依法冻结被执行人杭锦后旗鸿威粮油购销有限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杭锦后旗支行的存款帐户,现该案已执行完毕需解除冻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杭锦后旗鸿威粮油购销有限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杭锦后旗支行存款帐户的冻结,帐号为:05430101040009XXX。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何素尧审判员 陆全华审判员 王胜飞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索梦礼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