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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云2529刑初69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6-12-19

案件名称

白X1盗窃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红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红河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白X1

案由

失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二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七十六条,第七十六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云南省红河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云2529刑初69号公诉机关红河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白X1,男,1982年6月19日生,彝族,云南省石屏县人,小学文化,农民。因涉嫌犯失火罪,于2016年7月6日被取保候审。红河县人民检察院以红检公诉科刑诉[2016]5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白X1犯失火罪,于2016年9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红河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李函柯、白昕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白X1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6年3月26日12时许,被告人白X1在未经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审批同意的情况下,在其地里干农活时,用自身携带的打火机点燃杂草后引发火灾,烧毁了被害人钱XX的芒果树苗。经红河红林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过火总面积为9.6公顷(即未成林地144.5亩),被烧苗木总株数为10065株。经红河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烧芒果树苗价值人民币75279元。另查明,被告人白X1接到公安机关通知后主动到案,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案发后被告人白X1与被害人钱XX就经济损失问题自行达成了赔偿协议,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白X1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经庭审举证、质证的受案登记表、查获经过、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及照片、现场勘验方位图、现场勘验平面示意图、现场指认笔录及照片、物证辨认笔录及照片、扣押清单、作案工具(打火机)、林地、林木检验报告书、价格鉴定意见书、情况说明、协议书、收据、谅解书、被害人钱XX的陈述、证人赵XX、李X1、李X2、李X3、何XX、白X2的证言、户口证明及被告人白X1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白X1无视国法,在未经相关林业主管部门审批的情况下,擅自野外生产性用火,过失引发火灾,致使森林资源遭受重大损失,其行为已构成失火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白X1犯失火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建议的量刑幅度适当,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白X1接到公安机关通知后主动到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属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案发后被告人白X1积极赔偿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犯罪情节较轻,依法可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判处。综上,根据本案被告人白X1的犯罪事实、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本院依法对其从轻处罚,适用缓刑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法可以宣告缓刑。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二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第七十六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白X1犯失火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依法实行社区矫正。(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二、随案移送的作案工具打火机一个,依法予以没收销毁。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判员  张祖梅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周志权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