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402执952-3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孙传斌与田松柏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丘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传斌,田松柏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1402执952-3号申请执行人孙传斌,男,回族,1983年3月10日,住河南省商丘市。被执行人田松柏,汉族,1963年7月7日出生,住河南省商丘市。本案在执行孙传斌与田松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田松柏抵押房产已处置,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孙传斌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申请执行人孙传斌申请法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窦 军审判员 郜运来审判员 何明山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陈 峰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