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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1024民初1678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6-11-29

案件名称

原告张某某诉被告张某甲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威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威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张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威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1024民初1678号原告:张某某,女,1976年7月8日出生,汉族,四川省内江市东兴区人,住四川省威远县。被告:张某甲,男,1976年10月2日出生,汉族,四川省威远县人,住四川省威远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诉被告张某甲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某于2016年9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30元,由原告张某某负担。审判员  付毅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叶涛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