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111民初字第6869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8-05-24
案件名称
盛萍萍与陈忠兴、蒋丽萍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盛萍萍,陈忠兴,蒋丽萍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SHAPE*MERGEFORMAT????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111民初字第6869号原告:盛萍萍,女,1979年7月21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富阳区。被告:陈忠兴,男,1971年8月4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富阳区。被告:蒋丽萍,女,1977年12月29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富阳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盛萍萍诉被告陈忠兴、蒋丽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盛萍萍于2016年9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盛萍萍申请撤回对被告陈忠兴、蒋丽萍的起诉,系其自行处分民事诉讼权利的行为,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盛萍萍撤回对被告陈忠兴、蒋丽萍的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盛萍萍负担。(此页无正文)代理审判员 俞菲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王彬?SHAPE*MERGEFORMAT?????SHAPE*MERGEFORMA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