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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111民初字第6869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8-05-24

案件名称

盛萍萍与陈忠兴、蒋丽萍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盛萍萍,陈忠兴,蒋丽萍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SHAPE*MERGEFORMAT????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111民初字第6869号原告:盛萍萍,女,1979年7月21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富阳区。被告:陈忠兴,男,1971年8月4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富阳区。被告:蒋丽萍,女,1977年12月29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富阳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盛萍萍诉被告陈忠兴、蒋丽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盛萍萍于2016年9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盛萍萍申请撤回对被告陈忠兴、蒋丽萍的起诉,系其自行处分民事诉讼权利的行为,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盛萍萍撤回对被告陈忠兴、蒋丽萍的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盛萍萍负担。(此页无正文)代理审判员  俞菲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王彬?SHAPE*MERGEFORMAT?????SHAPE*MERGEFORMA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