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甘1024民初974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6-11-08
案件名称
辛秀红与郭阳举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合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辛秀红,郭阳举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甘肃省合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甘1024民初974号原告:辛秀红,女。被告:郭阳举,男。辛秀红与郭阳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当事人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辛秀红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归还原告现金19.9万元;2、判令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被告系原告侄子。2014年4月份,被告因资金周转困难向原告借款20万元,约定期限1年。2015年10月1日,被告给原告出具了借据,后被告归还了1000元,下欠19.9万元至今未付。郭阳举辩称,该笔借款是以被告名义向其叔父借的,实际用款人是被告外甥赵某,被告只是证明人,没有做过任何担保,介于被告同叔父的关系,被告当时说过借款由自己归还也可以,被告叔父去世后,被告向原告补写了借条。约定月息2%,被告叔父在世时,被告外甥经被告清息6万元。被告在补写借条前向原告清息1万元,原被告约定不再计算利息。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4年8月份,郭阳举以自己名义向辛秀红丈夫(郭阳举叔父)借款20万元给其外甥赵某使用。辛秀红丈夫去世后,辛秀红与郭阳举于2015年10月1日进行了结算,本息共计24万元,郭阳举给辛秀红1万元利息后出具了20万元的借条1张,未约定利息及还款期限。郭阳举出具借条后归还1000元。本院认为,被告承认原告的诉讼请求部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郭阳举以自己名义向辛秀红丈夫借款20万元,在辛秀红丈夫去世后与辛秀红结算并清息1万元,并向辛秀红出具了借条,是对以前借贷关系的追认。郭阳举辩称借款是其外甥赵某使用属另一法律关系,不影响其向辛秀红承担还款的义务。出具借条后郭阳举归还1000元,辛秀红主张郭阳举归还借款19.9万元的请求应予支持。综上所述,对辛秀红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由郭阳举归还辛秀红借款19.9万元(限判决生效后10日内履行)。如果未按判决规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280元,由郭阳举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庆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白开龙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赵 攀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