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琼9007刑初180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7-01-06
案件名称
被告人刘亚敬、刘参清、刘亚单犯寻衅滋事罪一案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东方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方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亚敬,刘参清,刘亚单
案由
寻衅滋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六十一条
全文
海南省东方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琼9007刑初180号公诉机关海南省东方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刘亚敬,男,1991年5月11日出生,黎族,海南省东方市人,初中文化,农民,捕前住东方市大田镇。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15年12月21日被东方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6年1月2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东方市看守所。被告人刘参清(绰号“阿站”),男,1994年3月21日出生,黎族,海南省东方市人,初中文化,农民,捕前住东方市大田镇。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16年1月13日被东方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2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东方市看守所。被告人刘亚单(外号“老表”),男,1994年2月17日出生,黎族,海南省东方市人,初中文化,农民,捕前住东方市大田镇。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16年1月13日被东方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2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东方市看守所。东方市人民检察院以东检公诉刑诉[2016]16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亚敬、刘参清、刘亚单犯寻衅滋事罪,于2016年8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经审查,本院于2016年8月16日决定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9月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东方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罗珊珊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亚敬、刘参清、刘亚单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东方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12月15日凌晨1时许,邢某华到大田镇零公里的小龙排挡夜宵店里,向正与被告人刘亚敬、刘参清、刘亚单喝酒的邢某存询问是否知道谁打砸其亲戚家时,与刘亚敬等被告人发生口角纠纷。邢某华走出该夜宵店后,刘参清、刘亚单随即捡起啤酒瓶冲出夜宵店,两人用手中的啤酒瓶砸打背向他们的邢某华的头部。邢某华被打后赶紧逃跑,刘参清、刘亚单继续持啤酒瓶追打邢某华,这时刘亚敬也持一啤酒瓶从夜宵店冲出追打邢某华。当刘亚敬、刘亚单、刘参清三人在快九通药店前人行道追上邢某华后,三人对邢某华拳打脚踢进行围殴。这时,在附近处理警情的派出所民警洪某忠、韦某警见有人打架后赶到现场并上前制止,但刘亚敬等三人不听劝阻,刘亚敬还持破碎的啤酒瓶打洪某忠头部,但被洪某忠挡住。在追捕刘亚敬等人的过程中,民警韦某警在多次口头警告及鸣枪示警无效后,开枪击中刘亚敬左大腿。经鉴定,邢某华颈部创伤达7cm,伤情达轻伤二级。送检的1、2、4、5、7、8号血迹均为邢某华所留;6号血迹为刘亚敬所留;玻璃碎片未获得DNA分型。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当庭宣读、出示了如下证据:书证:《常住人口信息》《到案经过》《接受证据材料清单》《谅解书》《收据》《提取笔录》《固定电子证据清单》《行政处罚决定书》等;证人证言:证人邢某存、洪某忠、韦某警、龙某林、吉某求等人的证言;被害人邢某华的陈述;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刘亚敬、刘参清、刘亚单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法医学DNA检验鉴定书》;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视听资料等。据此,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刘亚敬、刘亚单、刘参清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亚单、刘参清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是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刘亚敬、刘参清、刘亚单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建议在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至二年六个月幅度内对被告人刘亚敬处以刑罚;在有期徒刑一年至二年幅度内对被告人刘参清、刘亚单处以刑罚。提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刘亚敬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提出如下辩解意见:他没有和刘参清、刘亚单一起喝酒,没有与邢某华发生口角,也未参与殴打邢某华;他拿啤酒瓶跑过去是去看人家打架的,并没有打民警,后来看见民警要抓他,他才跑。被告人刘参清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未作辩解。被告人刘亚单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未作辩解。经审理查明,2015年12月15日凌晨1时许,邢某华到东方市大田镇零公里的小龙排挡夜宵店里,向正与被告人刘亚敬、刘参清、刘亚单喝酒的邢某存询问是否知道谁打砸其亲戚家时,与刘亚敬等人发生口角纠纷。邢某华走出该夜宵店后,刘参清、刘亚单随即捡起啤酒瓶冲出夜宵店,并用手中的啤酒瓶砸打邢某华的头部。邢某华赶紧逃跑,刘参清、刘亚单继续持啤酒瓶追打,这时刘亚敬也持一啤酒瓶从夜宵店冲出追打邢某华。当刘亚敬、刘亚单、刘参清三人在快九通药店前人行道追上邢某华后,三人对邢某华拳打脚踢进行围殴。这时,在附近处理警情的派出所民警洪某忠、韦某警见有人打架后赶到现场并上前制止,但刘亚敬等三人不听劝阻,刘亚敬还持破碎的啤酒瓶打洪某忠头部,但被洪某忠挡住。在追捕刘亚敬等人的过程中,民警韦某警在多次口头警告及鸣枪示警无效后,开枪击中刘亚敬左大腿。经东方市公安局法医鉴定中心鉴定,邢某华颈部创伤达7cm,伤情达轻伤二级;送检的1、2、4、5、7、8号血迹均为邢某华所留;6号血迹为刘亚敬所留;玻璃碎片未获得DNA分型。另查明,2016年4月21日,被告人刘亚敬、刘亚单、刘参清的家属赔偿医疗费等费用共计人民币5000元给被害人邢某华,被害人邢某华对三被告人的行为予以谅解。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被害人邢某华的陈述及辨认笔录。证实,2015年12月15日凌晨,他在小龙排挡看见“阿安”和三名陌生男子在喝酒,他过去问“阿安”是否知道谁打砸他堂姐夫的房门,“阿安”说:“他一直在这里喝酒,没有注意”,他转身离开。这时三名陌生男子中的一名大喊了一声,后他走过去问与“阿安”坐在一桌的一名穿深蓝色外套的男子,那名男子就说:“我叫你走到公路被车压死”,他就问什么意思,但那名男子没有回答。当他准备离开时,穿黑色外套和白色外套的男子持啤酒瓶冲过来,他的后脑被打了一下,接着左后侧脖子又被打了一下,他被打晕在地上了,有人从后面踢了他一脚,那两个人在后面继续边追边打他。他跑到垃圾桶处,穿深蓝色外套的男子也追上他,那三个人围住他拳打脚踢,他在边上捡起一把扫把挥过去,后跑到堂姐夫家路口时摔倒了,那三名男子又围住他,并对他拳打脚踢。这时,两名民警冲出来大喊:“警察,住手,不要打架了”,但那三名男子继续打他,那名穿深蓝色外套的男子拿着一个啤酒瓶往一个老民警打过去,但被老民警挡住了,年轻民警也上来拦,穿白色、黑色外套的男子往菜市场逃跑了,他想抓住穿黑色外套的男子,在追的过程中听到两声枪响,之后他看见穿深蓝色外套的男子大腿被枪击伤坐在地上。2016年4月21日,刘参清、刘亚单、刘亚敬的家人向他支付医疗费5000元,并向他道歉。他对刘亚敬、刘亚单、刘参清的行为表示谅解。经辨认照片,辨认出刘亚敬就是拿啤酒瓶追打他,并受伤倒地的男子;刘参清就是当天晚上穿黑色外套,并殴打他的男子;刘亚单就是当天晚上穿白色外套,并殴打他的男子。(二)证人证言及辨认笔录证人邢某存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实,2015年12月15日凌晨1时许,他、刘亚敬和另外两名年轻男子(一名个子较高,一名较矮)在大田镇小龙排挡夜宵店喝酒。阿华骑一辆电动车过来,并问他是否知道谁砸了其堂姐夫家的房子,他说不清楚,阿华就离开了,当时刘亚敬说:“出去小心被车撞死”。阿华转身问:“什么意思”,刘亚敬没有理会,阿华便走到电动车那里。刘亚敬等三人讲了一些黎族话,那两名男子就拿起啤酒瓶冲上去追打阿华的头部,阿华捂着头往昌江方向跑,那两名男子继续追打,刘亚敬也持一个啤酒瓶追上去打阿华,他拦住刘亚敬,但刘亚敬说:“你敢再拦我,我连你一起打”。刘亚敬气冲冲地把他推开,后持啤酒瓶往阿华跑的地方追过去,并砸向阿华。这时有两名民警往打架的地方跑,并说:“不要打、不要打”。当时有树挡住,但他听到啤酒瓶砸碎的声音和垃圾桶响的声音,民警过来后,他看到刘亚敬往八所方向逃跑,民警追着刘亚敬往天上鸣了一枪,并叫不要跑,但刘亚敬继续跑,接着他又听到一声枪响,之后他离开了。经辨认照片,辨认出刘亚敬就是当时其中一名拿啤酒瓶追打“阿华”的男子;邢某华就是当时被人拿啤酒瓶追打,外号叫“阿华”的男子;刘参清就是当天晚上穿灰黑色外套,并殴打阿华的男子;刘亚单就是当天晚上穿白色外套,并殴打阿华的男子。2、证人洪某忠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实,2015年12月15日凌晨0时56分,他和同事韦某警到零公里加油站斜对面处理警情时,听到公路边有啤酒瓶摔碎的声音和吵闹声,转身看到有三名男子持啤酒瓶追赶邢某华,他和韦某警跑出来看到邢某华被人殴打摔倒在地上,三名男子继续围着邢某华打。他拿手电筒照那三名男子,并表明身份,叫他们不要打架了,但是那三名男子没有停下来,其中一个穿黑色衣服的年轻人拿一个砸破一半的啤酒瓶向他冲过来,他用手挡开,并用手抓住那名男子的衣服,警告马上停手,但该名男子继续冲上来打他,韦某警过来帮忙控制,那名男子就跑了,他和韦某警追赶该男子,跑了几步听到邢某华被打的嚎叫,他过去制止,这时那名穿黑衣的年轻人又返回来想打他,他当时听到一声枪响,殴打邢某华的两名男子就跑了,后又听到一声枪响,看到黑衣年轻人坐在公路边,这时他知道该男子被枪打了。经辨认照片,辨认出刘亚敬就是案发时追打邢某华、穿黑色衣服的男子;刘参清就是案发时追打邢某华的那名个子高高的、上身穿黑色衣服的男子;邢某华就是案发时被三名男子追打的人;刘亚单就是案发时追打邢某华、穿白色衣服的男子。证人韦某警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实,2015年12月15日凌晨0时58分,他和洪某忠副所长到大田镇零公里加油站旁边处理警情,几分钟后,他听到洪某忠喊起来:“哎呀,打起来了”,他跑出去用手电筒看到三名年轻男子正在人行道上追打邢某华,不知道谁踢了一脚,邢某华就摔倒在地上,他还看到邢某华的胸前衣服已经被血染红了,他一边跑一边大喊:“住手,你们干什么”,洪某忠站在中间用双手拦开双方。这时其中一名穿黑色上衣的男子拿着一个碎了一截的啤酒瓶往洪某忠打过去,洪某忠用手挡住,另外两名男子还在围殴邢某华,他用相机拍下了,他冲上去准备跟洪某忠一起将黑色上衣男子控制住,那名男子看到他跑过去就往225国道上逃跑,他和洪某忠追过去,但洪某忠看到另外两名男子还在殴打邢某华,就转头往人行道上去救邢某华,那名穿黑上衣的男子也绕上人行道对洪某忠挥拳,另外两名男子继续殴打邢某华,见此情形后,他掏出手枪大喊:“不要再打人了,再打就开枪了”。那三名男子不听口头警告,他便向天空鸣了一枪,这时有人喊了声:“跑”,那两名男子就往夜宵店跑去了,他跑去追穿黑衣的男子,并喊不要动,但穿黑衣的男子一边跑一边用手指着他,并大声辱骂他,还说:“来呀,追我呀,有种开枪打我”,经多次警告无效后,他便开枪往那名黑衣男子腿部打,黑衣男子便摔倒在地上,之后他向文兵所长汇报情况,并拨打120急救电话,之后用相机在现场拍照。经辨认照片,辨认出邢某华就是案发时被三名男子追打的人;刘参清就是案发时追打邢某华,个子高高的、上身穿黑色衣服的男子;刘亚单就是案发时追打邢某华,上身穿白色衣服的男子;刘亚敬就是案发时追打邢某华,上身穿黑色衣服的男子。4、证人龙某林的证言。证实,2015年12月15日凌晨1时许,他听到外面有玻璃碎的声音,他走出来看见三名男子追着一名男子打,被追打的男子摔倒了,后爬起来继续跑,那三名男子继续追打,那些人跑远后,他就看不见了。没过多久,他听到两声枪响,他从房间出来看见有民警在公路上,被追打的男子躺在公路边上,追打的一名男子也坐在公路上,旁边还围着很多人。过了二十分钟,一辆救护车将伤者送去医院了。证人吉某求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实,他听人说刘亚敬被派出所的民警开枪打到,他赶到现场时看到刘亚敬用衣服包住了伤口。经查看监控视频,认出穿白色外套的刘亚单和穿黑色外套的“阿站”追打新宁坡村的人,刘亚敬当时也追在后面。经辨认照片,辨认出刘亚敬就是视频画面中追打一名新宁坡村男子的人;刘亚单就是视频画面中与“阿站”一起追打新宁坡村男子的人;刘参清就是视频画面中与刘亚单一起追打新宁坡村男子,名叫“阿站”的人。(三)书证1、《常住人口信息》。载明了被告人的姓名、出生日期、籍贯、住址等情况。证实,被告人刘亚敬出生于1991年5月11日,被告人刘参清出生于1994年3月21日,被告人刘亚单出生于1994年2月17日,三名被告人案发时均已达到负完全刑事责任的年龄。2、《到案经过》。证实,2015年12月21日17时许,东方市公安局刑事侦查大队民警在东方市大田镇马龙村刘亚敬家中将刘亚敬传唤至东方市公安局办案中心接受讯问。2016年1月13日10时许,刑侦大队民警在东方市三家镇水东村一个废弃工地内将刘参清、刘亚单抓获。3、《收据》《谅解书》。证实,2016年4月21日,被告人刘亚敬、刘亚单、刘参清的家属赔偿住院治疗费用共计人民币5000元给被害人邢某华,邢某华对三被告人的行为予以谅解。4、《行政处罚决定书》。证实,刘参清因殴打他人于2015年4月24日被东方市公安局行政拘留10日。(四)鉴定意见1、琼东公司鉴(法医)字[2015]437号《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证实,邢某华颈部的损伤已达轻伤二级。2、琼东公司鉴(DNA)字[2015]93号《法医学DNA检验鉴定书》。证实,所送检的1号、2号、4号、5号、7号、8号血迹均为邢某华所留;6号血迹为刘亚敬所留;玻璃碎片未获得DNA分型。(五)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载明了案发现场位于东方市大田镇零公里丁字路快九通大药店前的人行道,照片经三被告人辨认均无异议。(六)视听资料。证实,三被告人持啤酒瓶追打被害人邢某华的事实。(七)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及辨认笔录1、被告人刘亚敬的辩解及辨认笔录。辩解称,他和“亚昌”等人喝酒时,看见有人从他们身边跑过去,他也跟着跑过去看,看到两个民警向他跑来,他不想让民警抓他,他把民警甩开后就转身跑,民警在后面追,他因紧张也不清楚民警有没有说什么,他跑了几米就听到一声枪响,然后听到第二声枪响,他的左大腿就被子弹击穿了,后他和那个被打的人一起被送往东方市人民医院了。经辨认照片,辨认出穿蓝色鞋子的人就是他;邢某存就是案发前与他坐在同一桌喝酒的男子。2、被告人刘参清的供述与辩解及辨认笔录。证实,2015年12月的某一天晚上凌晨1时许,他、刘亚单、刘亚敬和他的一个老同学在零公里小龙排挡喝酒,一名新宁坡村人走过来用海南话骂他们,但他听不懂,新宁坡村人骂完就走到公路边,然后他问刘亚单和刘亚敬要不要打,刘亚单就说“打就打”。他从桌子底下捡起空啤酒瓶冲到路边对着新宁坡村人的后背从上往下打过去,但只打到了新宁坡村人的后脖子,之后新宁坡村人就往马龙村方向跑,他在后面边追边用拳头打,后他和新宁坡村人一起滑摔在地上了,新宁坡村人继续往前跑,他和刘亚单继续追。追到新宁坡村人后,他直接用拳头打那人的后背,刘亚单也挥动拳头打,新宁坡村人一直往前跑,他和刘亚单继续跟在后面打,之后那名新宁坡村人从地上捡起一根断了一截的扫把打到他的右手掌和右太阳穴部位。这时他看到警察过来,他大喊:“有警察,跑”,刚跑不久,他听到身后传来枪响,他不敢停就一直往菜市场跑。从监控视频里认出穿黑色外套拿着啤酒瓶追过去的人是刘亚敬。经辨认照片,辨认出刘亚单就是跟他一起在大田镇零公里丁字路口追打那名新宁坡村人的男子;邢某存就是案发前与他坐在同一桌喝酒的男子。3、被告人刘亚单的供述与辩解及辨认笔录。证实,2015年12月份的某一天凌晨0时许,他和刘参清、刘亚敬及一名陌生男子在大田镇零公里小龙排挡处喝酒,一名新宁坡村的男子过来很大声地跟那名陌生男子说话,说了两句后就往旁边走了几米,然后转过身来,很生气地看着他们,他们以为新宁坡村男子刚才在骂他们,刘参清就用黎族话问他:“要不要打?”他就说:“打就打”,接着刘参清拿一个啤酒瓶冲在前面追,他双手各拿一个啤酒瓶跟在刘参清后面,那名男子立即逃跑。他看见刘参清持啤酒瓶打那名男子的头部,接着他右手持啤酒瓶斜着打向那名男子头部,那名男子被打后往公路上跑,他和刘参清继续追打。他们再次追上时,刘参清用脚踹那名男子的后背,他跳起来用脚踢那名男子的后背、肩膀,他看见刘亚敬手里不知道拿着什么东西追上来了,那名男子又准备跑,他用右手夹住那名男子的脖子,并用拳头打脸部两拳,刘参清也过来和他一起打那名男子,之后,刘参清和刘亚敬叫他赶紧跑,有警察来了,他和刘参清都跑了,他跑时听到两声枪响。经辨认照片,辨认出刘参清就是跟他一起在大田镇零公里丁字路口追打那名新宁坡村人的男子;刘亚敬就是拿着啤酒瓶从后面追上来的男子;邢某存就是案发前与他坐在同一桌喝酒的男子。以上证据经庭审举证、质证,来源合法、客观真实,与本案具有相关性,证据间能相互印证,本院予以采信。本院认为,被告人刘亚敬、刘亚单、刘参清破坏社会秩序,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均已构成寻衅滋事罪,且是共犯。公诉机关指控三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刘亚敬提出“他没有和刘参清、刘亚单一起喝酒,没有与邢某华发生口角,也未参与殴打邢某华;他拿啤酒瓶跑过去是去看人家打架的,并没有打民警,后来看见民警要抓他,他才跑”的辩解意见。经查,被告人刘亚敬与被告人刘参清、刘亚单一起喝酒时与被害人邢某华发生口角,后三人一起持啤酒瓶殴打邢某华,民警制止时,被告人刘亚敬持啤酒瓶殴打民警的事实,有被害人邢某华的陈述,证人洪某忠、韦某警、邢某存、龙某林的证言,且被告人刘参清、刘亚单的供述称“案发前他们在一起喝酒”以及被告人刘亚单供述称“看见刘亚敬手里拿着东西追上来了”等证据予以佐证,故被告人刘亚敬提出的辩解意见,据理不充分,本院不予采纳。被告人刘参清、刘亚单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具有坦白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刘亚敬、刘参清、刘亚单的家属积极赔偿被害人邢某华的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三被告人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六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寻衅滋事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刘亚敬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2月21日起至2017年6月20日止。)二、被告人刘参清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月13日起至2017年5月12日止。)三、被告人刘亚单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月13日起至2017年5月12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海南省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审 判 长 丁志芳人民陪审员 陈泰华人民陪审员 王齐园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陈贻治附:适用本案的法律条文内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二)追逐、拦截、辱骂他人,情节恶劣的;(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秩序严重混乱的。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四十五条有期徒刑的期限,除本法第五十条、第六十九条规定外,为六个月以上十五年以下。第四十七条有期徒刑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第六十一条对于犯罪分子决定刑罚的时候,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判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寻衅滋事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随意殴打他人,破坏社会秩序,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节恶劣”:(一)致一人以上轻伤或者二人以上轻微伤的;(二)引起他人精神失常、自杀等严重后果的;(三)多次随意殴打他人的;(四)持凶器随意殴打他人的;(五)随意殴打精神病人、残疾人、流浪乞讨人员、老年人、孕妇、未成年人,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六)在公共场所随意殴打他人,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七)其他情节恶劣的情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