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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沪0104民初8287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7-01-23

案件名称

上海瑞格亨通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与王廷师进出口代理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瑞格亨通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王廷师

案由

进出口代理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沪0104民初8287号原告:上海瑞格亨通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莘松路XXX号XXX室。法定代表人:史小雄,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庆,女,上海瑞格亨通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工作。委托诉讼代理人:郭东华,上海雄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廷师,男,1970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霍邱县。原告上海瑞格亨通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瑞格公司)与被告王廷师进出口代理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15日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6年8月2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法定代表人史小雄、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庆、郭东华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廷师经本院公告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瑞格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王廷师支付瑞格公司垫付款21,059.50元;2、判令王廷师支付逾期付款利息(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自2015年10月1日起计算至本判决生效日止)。事实和理由:2015年6月29日,瑞格公司与王廷师签订《(鲜活货)代理进口协议》,双方建立了业务关系。王廷师委托瑞格公司为其代理进口海产品。协议签订后,双方共计发生两笔业务。瑞格公司在办理代理业务中为王廷师垫付款项28,904.99元。除王廷师已向瑞格公司支付7,845.49元外,尚欠瑞格公司21,059.50元。瑞格公司多次向王廷师催讨无果,遂起诉。王廷师未作答辩。经本院审理查明,认定事实如下:2015年6月29日,王廷师(甲方、好运蟹行)与瑞格公司(乙方)签订《(鲜活货)代理进口协议》,约定甲方自愿委托乙方向其指定供货商进口代理海鲜鲜活货。第三条、费用结算及付汇:3.1在清关过程中产生的进口税款(包括海关关税、增值税)、法定商检费和其他费用均由甲方承担支付。甲方需在乙方完成清关、交接货物的前两个工作日,须向乙方支付前述进口税费及外贸代理费(包含进口代理、报关、报检费用)。如因款项未到而造成的滞报金、滞纳金及仓储费等一切费用,由甲方承担。如甲方在指定支付日期的5个工作日内仍未支付上述款项,乙方有权解除本代理合同,解除或中止代理合同,不影响、减损其所在本协议下所承担的付款义务……。2015年8月4日,瑞格公司为王廷师代理进口大麻哈鱼,运单号XXXXXXXXXXX,件数1件。瑞格公司为王廷师垫付进口关税、进口增值税、商检费、消毒费、商检查验费、仓储提货费、短驳费、二科冷库仓库费、快速抽单服务费、送货费(机场至铜川路)、代办检测费等计6,645.49元,并收取代理费1,200元,总计7,845.49元。该款王廷师已向瑞格公司支付。2015年9月19日,瑞格公司为王廷师代理进口大麻哈鱼,运单号XXXXXXXXXXX,件数45件,报关总价美元8,418.20元。瑞格公司为王廷师垫付:进口关税5,400.70元、进口增值税7,723元、商检费66元、消毒费40元、商检查验费250元、仓储提货费1,297.80元、短驳费200元、二科冷库仓库费3,832元、快速抽单服务费150元、送货费(机场至铜川路)600元,总计19,559.50元。瑞格公司认为,除上述垫付款19,559.50元外,王廷师还应支付瑞格公司代理费1,500元,王廷师共计应向瑞格公司支付21,059.50元。由于王廷师未及时支付货款,瑞格公司遂起诉。上述事实,有当事人陈述、原告提供的《(鲜活货)代理进口协议》、海关进口货物报关单、上海海关进口关税、增值税专用缴款书、物流配送单、商检费、消毒费、商检查验费、仓储提货费、短驳费、冷库仓库费、快速抽单服务费、送货费发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瑞格公司与王廷师签订的《(鲜活货)代理进口协议》系当事人真实意思表述,均合法有效,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瑞格公司履行合同义务后,王廷师应及时支付瑞格公司代理进口垫付的各项费用19,559.50元。逾期付款应当向瑞格公司支付利息损失。关于瑞格公司主张的代理费1,500元,本院认为,《(鲜活货)代理进口协议》对该代理费没有明确约定,瑞格公司又未提供其他证据予以证明,本院难予支持。如瑞格公司今后有新证据,可另行主张。王廷师经本院公告传唤未到庭,视为对其诉讼权利的放弃。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王廷师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上海瑞格亨通国际贸易有限公司19,559.50元,并支付利息损失(以19,559.50元为基数,自2015年10月1日起至判决生效之日止,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二、驳回上海瑞格亨通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其余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26元,由王廷师负担288元、上海瑞格亨通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负担38元;公告费600元,由王廷师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王 嵘人民陪审员  王兰芳人民陪审员  杨 英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李润青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一百零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用本节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公告送达。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公告送达,应当在案卷中记明原因和经过。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