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赣0982民初1117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6-12-29
案件名称
九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樟树支行与徐斌、漆云、傅举良、杨书、甘泉、朱旋英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樟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樟树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九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樟树支行,徐斌,漆云,傅举良,杨书,甘泉,朱旋瑛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樟树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赣0982民初1117号原告:九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樟树支行。住所地:樟树市药都南大道。负责人:彭军平,银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叶观来,银行客户经理。被告:徐斌,男,住樟树市店下镇。被告:漆云,女,住江西省南昌市。被告:傅举良,男,住樟树市淦阳路。被告:杨书,女,住樟树市淦阳路。被告:甘泉,男,住樟树市大路口。被告:朱旋瑛,女,住樟树市大路口。原告九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樟树支行(下称原告)与被告徐斌、漆云、傅举良、杨书、甘泉、朱旋瑛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1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叶观来和被告徐斌、甘泉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漆云、傅举良、杨书、朱旋瑛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徐斌、漆云偿还原告借款本金257076.94元及2015年11月22日至2016年5月5日的利息1791.62元。2、傅举良、杨书、甘泉、朱旋瑛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事实和理由:2014年11月21日,徐斌、漆云与原告签订了一份借款合同,约定向原告借款48万元,借款期限为2014年11月24日至2015年11月22日,共计12期,前三期每月还款6100元,以后每月等额还款54000元,借款利率为11.4‰。同时,傅举良、杨书、甘泉、朱旋瑛与原告签订担保合同,自愿为徐斌、漆云的借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后徐斌、漆云未按期还款,仅支付了部分利息,原告多次催收未果。原告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的证据有:借款合同、借款凭证、2份保证合同、3份结婚证、本息清单。徐斌、甘泉对这些证据不持异议,漆云、傅举良、杨书、朱旋瑛未到庭放弃质证权利,本院对原告提交的上述证据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本院查明事实如下:2010年4月19日,甘泉、朱旋瑛登记结婚。2011年11月29日,徐斌、漆云登记结婚。2013年10月15日,傅举良、杨书登记结婚。2014年11月21日,徐斌、漆云与原告签订了一份借款合同,约定徐斌、漆云向原告借款48万元,借款期限为2014年11月24日至2015年11月22日,共计12期,前三期每月还款6100元,以后每月等额还款54000元,借款利率为月利率11.4‰,逾期还款在借款利率基础上上浮50%计算。同日,傅举良、杨书、甘泉、朱旋瑛分别与原告签订担保合同,自愿为徐斌、漆云的借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同年11月24日,原告向徐斌、漆云发放48万元借款。后徐斌、漆云未按期还款,仅支付了部分利息。截止2016年9月20日,徐斌、漆云拖欠原告借款本金254076.94元、利息1791.62元。本院认为:截止2016年9月20日,徐斌、漆云拖欠原告借款本金254076.94元、利息1791.62元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依法徐斌、漆云应当向原告偿付所欠借款本息。傅举良、杨书、甘泉、朱旋瑛自愿为徐斌、漆云的借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依法傅举良、杨书、甘泉、朱旋瑛应当对徐斌、漆云所欠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傅举良、杨书、甘泉、朱旋瑛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有权向徐斌、漆云追偿。漆云、傅举良、杨书、朱旋瑛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应当承担由此带来的不利后果。因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三十一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限被告徐斌、漆云于2016年10月份开始每月向原告九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樟树支行偿付5000元直至2018年9月份(累计应支付12万元),余款135868.56元在2018年10月底前付清,如被告徐斌、漆云未按期付款,则原告九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樟树支行有权要求被告徐斌、漆云一次性付清全部未付款项。被告傅举良、杨书、甘泉、朱旋瑛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560元,诉讼保全费1995元,合计7555元,由被告徐斌、漆云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宜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王小根审判员 彭祖源审判员 廖晓华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付婷婷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