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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382执5342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6-12-30

案件名称

(2)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乐清支行与温州国创电气有限公司、乐清市西卡消防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乐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清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乐清支行,温州国创电气有限公司,乐清市西卡消防有限公司,南存平,叶仁翠,虞海鸣,郑丽丹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382执5342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乐清支行,住所地:乐清市。负责人:吴招程,行长。被执行人:温州国创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乐清市。法定代表人:叶仁翠。被执行人:乐清市西卡消防有限公司,住所地:乐清市(乐清市四通印制线路板厂内南首)。法定代表人:周方余。被执行人:南存平。被执行人:叶仁翠。被执行人:虞海鸣。被执行人:郑丽丹。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温乐商初字第3890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8月26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乐清支行与被执行人温州国创电气有限公司、乐清市西卡消防有限公司、南存平、叶仁翠、虞海鸣、郑丽丹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支付执行款400万元及利息61600元、罚息,但被执行人一直未履行还款义务。本院在另案中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南存平名下的坐落于乐清市柳市镇东风村的一处房产(权证号:2-1999-44-10**)。经本院查询,被执行人温州国创电气有限公司、乐清市西卡消防有限公司、南存平、叶仁翠、虞海鸣、郑丽丹名下无足额的存款,本院已在乐清电台上对其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上规定的义务的行为予以曝光,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其他有可供执行之财产及线索,故对被执行人被执行人温州国创电气有限公司、乐清市西卡消防有限公司、南存平、叶仁翠、虞海鸣、郑丽丹尚欠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乐清支行执行款400万元及利息61600元、罚息,根据本案的实际情况,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浙0382执5342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本院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陈 冻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此件与原本校对无异书记员 阮晶晶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