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粤0282民初1135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7-02-09

案件名称

何某与曾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南雄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某,曾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南雄市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6)粤0282民初1135号原告:何某,女,1966年4月9日出生,汉族,广东省南雄市人,住南雄市。被告:曾某,男,1963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广东省南雄市人,住南雄市。案由:离婚纠纷原告诉称,原、被告于××××年××月××日在雄州镇民政办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两个小孩,大女儿曾娟娟已成人并已结婚生子,二儿子曾庆柏,男,2004年5月出生,现随原告生活,双方由于性格等多种原因,导致原、被告关系不和,从2008年分居至今,夫妻感情完全破裂。为保护原告的合法权益,请法院判如所请。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双方自愿离婚;婚后女儿曾娟娟已成家独立生活,婚生子曾庆柏2004年5月出生,归原告抚养,被告每月支付儿子生活费人民币600元,每月5日前付,从2016年10月起付。夫妻共同财产:座落在南雄市雄州镇陵园路烟厂宿舍五层楼207房归儿子曾庆柏所有,在曾庆柏满十八周岁后,原、被告双方一起办理过户手续,把房屋屋契过户到曾庆柏名下;双方无共同债务,无共同债权;各人衣物归各人所有;诉讼费用150元,由原告何某负担。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判员  古良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张韬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