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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824民初4366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6-11-23

案件名称

原告高某梅诉被告高某宏、王某某追偿权纠纷一案裁定书

法院

靖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靖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某梅,高某宏,王某某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靖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824民初4366号原告高某梅,女。被告高某宏,男。被告王某某,女。本院在审理原告高某梅诉被告高某宏、王某某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高某梅于2016年9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高某梅撤回对被告高某宏、王某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3300元,减半收取6650元,由原告高某梅负担。审判员  牛怀玉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马晓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