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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206民初2100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倪斌峰、吴桂芬与易润、贾士友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206民初2100号原告:倪斌峰。原告:吴桂芬。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加龙(受倪斌峰、吴桂芬的共同特别授权委托),江苏万仕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易润。被告:贾士友。被告:怀远县群力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怀远县原五岔镇西首。法定代表人:宋荣。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怀远支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怀远县涡北新城区中央花园商住小区A50号楼商铺。负责人:黄虎。本院在审理原告倪斌峰、吴桂芬与被告易润、贾士友、怀远县群力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怀远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倪斌峰、吴桂芬于2016年9月2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易润、贾士友、怀远县群力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怀远支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倪斌峰、吴桂芬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易润、贾士友、怀远县群力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怀远支公司的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又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倪斌峰、吴桂芬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0元,由原告倪斌峰、吴桂芬负担。审判员  黄树杰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许 姣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