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2民初645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北京优图佳视影像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与厦门鼎迅易达自动化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其他著作财产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厦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侵害其他著作财产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2民初645号原告,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新文化街127号5号礼堂一层203室。法定代表人褚勇,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钟江海、王明志,福建绎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集美区后溪镇崎沟村崎沟社28号二层。法定代表人甄芳。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优图佳视影像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厦门鼎迅易达自动化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其他著作财产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北京优图佳视影像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于2016年9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北京优图佳视影像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其自愿,且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北京优图佳视影像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厦门鼎迅易达自动化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北京优图佳视影像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刘文珍代理审判员 王铁玲代理审判员 陈 璟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商梦莹附本案所适用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以调解方式结案或者当事人申请撤诉的,减半交纳案件受理费。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