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新4002执868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7-01-06
案件名称
王江申请执行王彤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伊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伊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江,王彤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宁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新4002执868号申请执行人:王江,住伊宁市。申请执行人:王彤,住伊宁市。本院受理的王江与被告王彤承揽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执行标的148963元。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未履行清偿义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6)新4002执民初4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审 判 长 马 云 疆审 判 员 熊 鹰代理审判员 刘 宏 伟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阿依鲜姆古丽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