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行终1051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6-12-14
案件名称
武风歧与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城乡建设行政管理-房屋拆迁管理二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武风歧,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
全文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豫行终1051号上诉人(一审原告)武风歧,男,1937年1月9日出生,住郑州市高新技术开发区。被上诉人(一审被告)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住所地:郑州市高新区国槐街*号。法定代表人赵书贤,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主任。委托代理人马振兴,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燕雪松,河南坦言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武风歧因诉被上诉人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郑州高新区管委会)改造拆迁祥营城中村渎职枉法一案,不服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豫01行初6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武风歧,被上诉人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的委托代理人马振兴、燕雪松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查明:2015年8月武风歧提起(2015)郑行初字第773号案件,起诉郑州高新区管委会。诉讼请求为:1、依据准绳判决管委会作为城中村改造的主体应当同村民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书;2、依法判决管委会对村民国有土地宅基地上的房屋按当地能买得起商品房的市场价补偿;3、依法判决退还给村民安置房所扣的钱款;4、依法判决责令管委会解决向“一乐园”古树名木奇石文物特色景观文化庭院送水送电问题;5、依法判决株连拆迁“一乐园”楼房违法,“一乐园”古树名木奇石文物特色景观文化庭院不受侵犯,保留宅基地。主要事实与理由为:1、郑州高新区管委会作为城中村改造拆迁安置主体渎职枉法改造拆迁祥营城中村,让村民同不具拆迁主体资格的祥营村民委会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书”风险自担;2、管委会违反规定,对祥营城中村村民宅基地国有土地上“不低于市场价“的房屋按征收集体土地上的附着物低价补偿等。上述事实和理由,与武风歧本案诉状所列事实和理由基本相同。而(2015)郑行初字第773号行政案件正在审理中。武风歧认为郑州高新区管委会违法行政,侵犯其合法权益,提起行政诉讼,请求判令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改造拆迁祥营城中村渎职枉法。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认为:武风歧所提行政诉讼的诉讼请求及其所依据的事实和理由,均涵盖在其此前在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的(2015)郑行初字第773号行政诉讼案件中,而该案件正在审理中。武风歧又重新起诉,构成重复诉讼。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第(六)项及第二款之规定,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6)豫01行初06号行政裁定,驳回武风歧的起诉。武风歧不服一审裁定,向本院上诉称,其起诉的(2016)豫01行初6号案件是从整体上请法院依法判决管委会改造拆迁祥营城中村违法,是一个诉讼请求,和2015年起诉的(2015)郑行初字第773号案件的五个单项诉讼请求明显不同,不应当认定构成重复起诉。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不当,请求撤销一审裁定,依法支持其诉讼请求。被上诉人郑州高新区管委会辩称,1、武风歧的起诉不符合法定条件。其诉请不明确,属于举报或信访事项,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2、武风歧起诉严重超出行政诉讼的起诉期限。武风歧所主张宅基地户主系其子武喜团,武喜团已于2012年6月25日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书并领取了各项补偿款,故起诉严重超过法定起诉期间。3、本案诉讼属于重复诉讼。本案诉请、事实、理由同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郑行初字第790号、773号行政诉讼案件相同,且(2015)郑行初字第790号案件武风歧已撤诉。4、武风歧的诉请没有事实依据。祥营村的城中村改造程序合法,已经改造完成。包括武风歧一户(宅基地户主为武喜团)已经依法签订拆迁安置协议,并领取了安置补偿款等费用,现在已经领取安置房。武风歧没有证据证明郑州市高新区管委会侵犯其合法权益,请求驳回武风歧的上诉,维持一审裁定。本院二审查明与一审审理查明事实一致。本院认为,武风歧向郑州中院提起的(2015)郑行初字第773号案件和(2016)豫01行初6号案件事实和理由基本相同,且诉讼请求也存在重合。故(2016)豫01行初6号案已构成重复起诉。一审法院行政裁定正确,应予以维持。武风歧的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豫01行初6号行政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吕 平代理审判员 肖海生代理审判员 马传贤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李晓娣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