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冀1002民初49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7-07-05

案件名称

陈亮与任振华、任连博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廊坊市安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廊坊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亮,任振华,任连博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廊坊市安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1002民初491号之一原告:陈亮,男,1975年3月20日生,汉族,住廊坊市安次区。被告:任振华,男,1965年9月12日生,汉族,住廊坊市永清县。被告:任连博,男,1989年3月1日生,汉族,住址同上。原告陈亮与被告任振华、任连博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7日立案。原告陈亮于2016年9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亮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且不违背法律和行政法规禁止性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陈亮撤回对任振华、任连博的起诉。审判员  张莉莉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焦艳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