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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7民终3668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6-10-24

案件名称

赵修仁、杨春美与单龙龙、宋晓雨等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潍坊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单龙龙,宋晓雨,赵修仁,杨春美,宋晓林,周俭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7民终366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单龙龙。上诉人(原审被告):宋晓雨。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赵修仁。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杨春美。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宋晓林。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周俭。上诉人单龙龙、宋晓雨因与被上诉人赵修仁、杨春美、宋晓林、周俭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高密市人民法院(2014)高法民初字第191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单龙龙、宋晓雨于2016年6月6日收到人民法院的催缴案件受理费通知后,截止2016年7月20日仍不予缴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单龙龙、宋晓雨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王建伟审 判 员  侯延峰代理审判员  丁 颖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罗佳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