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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182民初3092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6-09-28

案件名称

李玉畅与陈辉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明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明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玉畅,陈辉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明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182民初3092号原告:李玉畅,男,住安徽省明光市。被告:陈辉平,男,住安徽省明光市。本院于2016年8月29日立案受理原告李玉畅诉被告陈辉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李玉畅于2016年9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自愿,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玉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李玉畅负担。审判员  陈夕飞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王经伟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