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江法民特字第00048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6-11-28
案件名称
黄某甲请宣告黄某乙死亡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黄某甲,黄某乙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死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江法民特字第00048号申请人:黄某甲,男,1964年4月2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江北区。被申请人:黄某乙,男,1997年1月12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江北区。申请人黄某甲申请宣告公民死亡一案,本院于2015年9月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特别程序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黄某甲诉称,我与黄某乙系父子关系。2011年8月7日12时许,黄某乙与几个同学及邻居到位于江北区庙溪嘴码头的江边玩耍时,��慎滑落入水,无人施救。同日14时许,重庆市公安局水上分局磁器口派出所街道总队指挥室转110报警电话称庙溪嘴码头有人溺水。该所民警到现场搜救未果,119海事搜救艇沿江搜寻也未发现黄某乙的踪迹,现黄某乙下落不明已满四年,现向法院申请宣告黄某乙死亡。经审理查明:下落不明人黄某乙,男,1997年1月12日出生,汉族,户籍地重庆市江北区金果园X号X单元X-X,原住重庆市江北区金果园X号X单元X-X,系申请人黄某甲的儿子。2011年8月7日,黄某乙到庙溪嘴码头江边玩耍时,不慎滑入嘉陵江中被江水冲走失踪。磁器口水上派出所民警出警搜救,119及海事搜救艇沿江搜寻,均未发现失踪者。申请人黄某甲申请宣告黄某乙死亡后,本院于2015年9月19日在《工人日报》发出寻找黄某乙的公告。法定公告期间为一年,现已届满,黄某乙仍然下落不明。本院认为,公民下落不明满四年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其死亡。黄某乙下落不明已超四年,本院发出寻找公告后,黄某乙仍下落不明,符合宣告死亡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宣告黄某乙死亡。本判决为终审判决。代理审判员 张原畅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唐 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