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2802民初2864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7-06-01
案件名称
谭某与毛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利川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利川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谭某,毛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以法院专递方式邮寄送达民事诉讼文书的若干规定》:第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利川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2802民初2864号原告谭某,女,生于1976年3月2日,土家族,湖北省利川市人,户籍地利川市,住利川市。被告毛某,男,生于1969年12月1日,土家族,湖北省利川市人,户籍地利川市,住利川市。本院在审理原告谭某诉被告毛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谭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以法院专递方式邮寄送达民事诉讼文书的若干规定》第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谭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赖永超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丰 璇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