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0323民初2505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6-09-28
案件名称
杨某某与姜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岫岩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岫岩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某,姜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岫岩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323民初2505号原告:杨某某,女,汉族,住岫岩满族自治县。被告:姜某某,男,满族,住所地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某诉被告姜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9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逄德伟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姜 楠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