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105执206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6-10-29
案件名称
秦鹏与被告肖章钟、福州台江运辉汽车租赁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福州市马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秦鹏,肖章钟,福州台江运辉汽车租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马尾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105执206号申请执行人:秦鹏,男,汉族,住四川省岳池县断桥乡。现住福建省福州市马尾区。被执行人:肖章钟,男,汉族,住福州市闽侯。被执行人:福州台江运辉汽车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州市台江区。法定代表人卓孝宋,公司总经理。本院在执行秦鹏与被告肖章钟、福州台江运辉汽车租赁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福州市马尾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1)马民初字第81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能履行该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吴智斌执行员 谢贤水执行员 陈政恽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郑惠娟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