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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0622民初1302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6-11-09

案件名称

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肇源县支行诉被告张晓波、张洪波、王浩、刘淑英、陈海峰、于静、张维山、李玲、曲洪波、徐德贤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裁定书

法院

肇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肇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肇源县支行,张晓波,张洪波,王浩,刘淑英,陈海峰,于静,张维山,李玲,曲洪波,徐德贤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八条

全文

黑龙江省肇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0622民初1302号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肇源县支行。住所地,肇源县中央大街华林商场楼下。负责人李立峰,该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陶迎宏,该行职工。被告:张晓波,身份号码2306221977********,男,1977年3月1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黑龙江省肇源县新站镇向前村庙东。被告:张洪波,身份号码2306221981********,女,1981年5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黑龙江省肇源县新站镇向前村庙东。被告:王浩,身份号码2306221988********,男,1988年6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黑龙江省肇源县新站镇向前村庙东。被告:刘淑英,身份号码2306221988********,女,1988年9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黑龙江省肇源县新站镇向前村庙东。被告:陈海峰,身份号码2306221980********,男,1980年7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黑龙江省肇源县新站镇向前村庙东屯。被告:于静,身份号码2306061986********,女,1986年9月1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黑龙江省肇源县新站镇向前村庙东屯。被告:张维山,身份号码2306221967********,男,1967年6月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黑龙江省肇源县新站镇向前村庙西屯。被告:李玲,身份号码2306221967********,女,1967年4月2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黑龙江省肇源县新站镇向前村庙西屯被告:曲洪波,身份号码2306221980********,男,1970年4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黑龙江省肇源县新站镇向前村庙东屯。被告:徐德贤,身份号码2321031983********,女,1983年2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黑龙江省肇源县新站镇向前村庙东屯。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肇源县支行与被告张晓波、张洪波、王浩、刘淑英、陈海峰、于静、张维山、李玲、曲洪波、徐德贤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30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按原告提供的被告地址,无法全部送达。经本院告知后,原告仍不能提供上述被告的准确信息及送达地址,并且原告也未按本院指定的时间内提供被告的下落不明证明及交纳公告送达费用,致使被告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三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八条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肇源县支行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569元免收。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柳春国人民陪审员  张忠柱人民陪审员  王春丽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房琦琦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