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豫1321民初1794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7-03-27

案件名称

赵玉连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召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召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召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玉连,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召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南召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321民初1794号原告:赵玉连,女,1952年4月28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南召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冯德立,南召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召支公司,住所地南召县中华路157号,组织机构代码176401983。负责人:任宏,任经理。原告赵玉连与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召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7日立案。原告于2016年9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赵玉连撤诉。案件受理费497元,减半收取249元,由赵玉连负担。审判员 赵 平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袁立东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