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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481执850-2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李风魁、杨同生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风魁,杨同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武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481执850-2号申请执行人李风魁,男,1965年5月5日出生,汉族,现住武安市。被执行人杨同生,男,1965年6月5日出生,汉族,现住。李风魁诉杨同生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冀04民终184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李风魁于2016年7月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足额强制扣划了被执行人杨同生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武安市郭二庄支行的存款7200元,该执行款申请执行人李风魁已经领取。申请执行人李风魁同意该案结案,并为本院出具了书面结案证明材料,本案已经执行完毕。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八)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十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冀04民终1847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贾亚杰人民陪审员  黄利军人民陪审员  王 梁二0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王军强 来源:百度搜索“”